上海市律师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上海市律师

未婚先孕女方消失,是否有报警的权利?

时间:2024-12-31   分类:上海市律师
法律分析:首先要明确,我们这里的未婚先孕,指的是恋爱双方在结婚前发生性关系后,致女方怀孕。在恋爱过程中,发生性关系,女方怀孕后,男方为逃避责任自行消失,女方仍可告男方强奸。 >

吴律师手机: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 吴律师微信号:51764(谐音 我要请律师)

律师电话 15555555523 律师微信 VX:51764